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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39号令第二条第七章法律责任
发布时间:2021-08-30 17:26:14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等物品;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,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30%以上3倍以下罚款,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:


(一)生产、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;


(二)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;


(三)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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